第一条 人防设备是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人防设备的生产、安装质量关系整个人防工程的质量。为落实国家人防办对人防工程人防设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市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贵阳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的人防设备生产企业生产、安装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委托贵阳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外省市的国家人防定点设备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人防设备,应按照国家人防办规定,在贵州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人防设备的生产质量接受设备生产企业所在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防工程验收时,须出具设备生产企业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对所使用人防设备的生产质量认可文件。
第三条 人防设备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国家人防办的《人防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方可在本市从事人防设备生产、安装工作。
第四条 人防设备生产企业必须在许可证上登记的企业地址进行生产,严禁异地私设加工点。
第五条 人防设备生产企业应在许可证批准的生产品种范围内,按照国家颁发的现行标准和图纸生产防护设备产品,严格工艺流程和质量检验,并建立完整的产品质检档案。
第六条 人防设备生产企业签定人防设备销售合同后,必须到贵阳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第七条 人防设备生产企业生产的人防设备必须统一编号,贵阳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销售合同对人防设备统一编号,并制作统一规格的金属铭牌,由人防设备生产企业固定于人防设备指定位置。本市的人防设备生产企业生产备用人防设备时,必须将数量、型号报贵阳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统一编号登记备案。
第八条 对本市人防设备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监督实行抽查制,生产过程实行随机检查。每20编号的人防设备为一批,每批按10%抽查,抽查编号随机确定;人防设备生产企业在生产被抽查编号的人防设备时,应通知贵阳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人员到现场检查(检查原材料相关资料、钢筋绑扎等情况,对混凝土现场见证取样)并填写检查记录单;如未通知贵阳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人员现场检查,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贵阳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人防设备生产过程进行随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明确告知人防设备生产企业并责令及时整改。
第九条 贵阳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本市人防设备生产企业随机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限期整改,逾期不改,通报省人防办、国家人防办,建议取消该人防设备生产企业资质。
(一)涂改、出借、套用或转让许可证的;
(二)无正规图纸生产或不按正规图纸生产的;
(三)制假售假的;
(四)偷工减料的;
(五)使用不合格材料的;
(六)有严重质量问题或不良竞争现象的。
第十条 在本市内,人防设备生产企业必须销售和安装统一编号并纳入监管的人防设备,否则验收时该人防工程防护分部不合格,责任由人防设备生产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 本市使用的人防设备安装质量,贵阳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国家标准)进行检查和验收。人防设备安装质量不合格的,人防设备生产企业必须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人防设备生产企业应对销售的人防设备做好售后工作,产品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因生产或安装质量问题造成责任事故,人防设备生产企业应依法承担责任。人防设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自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内,人防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履行保养和维护义务。
第十三条 贵阳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生产和安装的人防设备质量通过各种渠道进行通报:每年年底报省人防办,并通过网络进行公布,同时对在本市生产,销往其它地区的人防设备,根据人防设备生产企业备案合同,每年年底,将人防工程名称、设备编号、质量情况书面通报该地区人防办。
第十四条 贵阳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每一编号的人防设备所对应的具体人防工程,应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贵阳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对质监人员进行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安排专人进行检查,切实把好人防设备质量关。
第十六条 贵阳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人员,在接到人防设备生产企业通知后,无故未及时检查,影响人防设备生产企业生产进度的,一经查实,将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贵阳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人员在人防设备质量监督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廉政纪律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查,不得有吃、拿、卡、要的不廉洁行为,不得弄虚作假。违者,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 月 日起实施。
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09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