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地进行地震应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减小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的应急活动。
1.4 工作原则
属地为主,就地处置。地震灾害发生后,我省有关各级人民政府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
分级负责,协同应对。省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省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是处置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省人民政府视地震应急的需求,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救人为先,突出重点。地震发生后,有关政府和基层组织迅速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当地驻军、消防队伍、志愿者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受灾人员优先抢救,并结合灾情再行部署其他救援工作。
广泛参与,科学决策。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1.5 地震灾害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在我省人口较密集地区造成人员死亡3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我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的大于6.5级地震;发生在我省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在我省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6.0~6.5级地震;发生在我省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在我省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5.0~6.0级地震;发生在我省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发生在我省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4.7~5.0级地震;发生在我省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我省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或国家有关部门的领导或指导下,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我省的抗震救灾工作;同时组成现场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安全保卫、医疗救护、灾民救助、新闻报道等工作组,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地震局、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外事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贵阳海关、省质监局、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环境保护厅、成都铁路局贵阳铁路办事处、民航贵州监管局、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省广电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台办、省人防办(省交通战备办)、贵阳保监局等单位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组织省有关部门和市(州、地)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省军区司令部、武警总队迅速组织人员抢险救灾;必要时,建议省人民政府请求国务院实施跨省(区、市)交通或无线电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指挥部成员单位按本预案明确的工作职责及指挥部工作安排,分工负责,通力协作,认真及时完成抗震救灾各项任务。
2.2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地震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出联络员参加办公室的工作。视抗震救灾需要,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信息汇总、新闻宣传等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掌握震情监测情况,组织省有关单位或专家进行会商,做好决策咨询工作;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信息发布会;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及承担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警预防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省地震局地震监测部门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对全省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并进行震情跟踪。
3.2 预警级别的确定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地震中期预报”即“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可能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3.3 预警预防行动
省地震局划定我省地震中期预报(地震重点危险区),上报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及时部署防震工作。
在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的基础上,省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报告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决策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省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及其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预报区所在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测,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3.4 预警支持系统
省地震局地震监测部门负责结合前兆数据,为震情分析预报提供基础;负责数据收集、数据管理和地震速报;为地震数据传输及全省地震系统计算机网络提供信道和连接手段;提供公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公用软硬件平台。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根据地震灾害的程度,地震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实行分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全省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中国地震局及国家相关部门的指导、协助下,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全省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及有关部门单位指导或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灾区所在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及灾区所在市(州、地)有关单位指导或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如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决定,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Ⅰ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地震系统震情速报
省内发生M≥3.0的地震时,全省承担速报任务的有人值守测震台站应在10分钟内报告省地震局震情值班室;省地震局地震监测部门应在15分钟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
省内及省行政区边线50千米范围内(含本行政区)发生M≥4.0的地震的初步速报,以及本行政区内的大中以上城市有感地震,省地震局监测部门应在12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25分钟内完成精确测定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地震速报参数的内容及精度要求按《全国地震速报规定》执行。
4.2.2 地震系统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指全省地震系统内对地震灾情和地震影响情况的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震区县(市、区)地震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市(州、地)有关部门,同时上报省地震局。
各市(州、地)有关部门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省地震局;要与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省地震局报告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立即上报。
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及时向省地震局报告,经省地震局汇总后,上报中国地震局;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快将现场震害图像分期按技术约定传送至中国地震局指定的网址。省地震部门和震区各级地震部门、地震台站要做到“有灾报灾害,无灾报平安”。
4.2.3 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地震部门;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省民政、公安、安全监管、交通、铁路、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并抄送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地震局。
省地震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重大地震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报送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并及时续报;同时向省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华侨、华人、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上报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抄送省外事办、省台办、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省侨办、省台办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通报有关国家驻华使馆。
4.2.4 震情灾情公告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新闻办、地震局和市(州、地)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通信保畅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方式:利用应急平台系统、公共网络、通信卫星、移动应急通信车等手段,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必要的通信设备赶赴灾害现场,保持灾害现场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
省通信管理及信息产业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自有通信系统在地震中受损的部门,尽快恢复受损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
4.4 指挥与协调
4.4.1Ⅰ、Ⅱ级响应
我省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下,或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省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省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并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其他部门单位根据需要,也要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4.2 Ⅲ级响应
我省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灾区所在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民政厅,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省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指导或参加灾区的抗震救灾,必要时协调省有关部门单位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并对地震灾害现场的省有关部门单位工作组、救援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
4.4.3 Ⅳ级响应
我省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在省人民政府和灾区所在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抄送省地震局和民政厅,同时通报当地驻军;启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灾区所在市(州、地)地震部门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未设有地震部门的地区,由省地震局派员)指导或参加灾区的抗震救灾,必要时协调市(州、地)有关单位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并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市(州、地)有关单位工作组、救援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
4.4.4 灾情震情报告与其他信息报告规范的衔接
四级响应中地震灾情震情报告与国家、省的有关信息报告规范发生冲突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信息报告规范办理。
4.5 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和接收与救治;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消毒和水质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措施;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和被压埋人员的情况、建筑物受损情况、灾民自救互救和救援行动进展情况;估计救灾需求,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调查和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地震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各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地震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设备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4.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省地震局协调组织我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省外搜救队伍的救援行动。
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总队组织救援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省公安厅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省卫生厅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队伍抢救伤员。
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协调矿山救护队伍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由具有现场应急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点或医院。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救援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救援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7 应急人员和群众安全防护
参加抢险救援的队伍,应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初步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水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建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省民政厅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当地人民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和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8 次生灾害防御
省公安厅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民航贵州监管局、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省环境保护厅加强环境监测、控制及隐患排查。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建设、交通、气象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控。
省水利厅对灾区地震造成的堰塞湖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省卫生厅协调组织灾区传染病、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等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现场评估、预防及处置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4.9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省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协调相关监测力量,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省气象局做好地震现场天气监测,及时发布天气预报。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我省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后,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省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视情况请求国务院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和其它省(区、市)提供援助;灾区所在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我省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后,灾区所在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动员非灾区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邻近灾区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我省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后,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11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原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省地震局负责会同省有关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2 信息发布
地震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省地震局、省民政厅、省政府新闻办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3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地震灾害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社会救助与保险
省民政厅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保险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3 调查与总结
省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省人民政府。
5.4 恢复重建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6.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6.1 有感地震应急
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省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适时报告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中国地震局;相关市(州、地)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并抄送省地震局。
当小城市和乡镇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所在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督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国务院并抄送中国地震局。
6.2 平息地震谣言
当大中城市或人口稠密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所在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视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省人民政府督导谣言发生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国务院并抄送中国地震局;省地震局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作好宣传工作;所在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督导谣言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将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当小城市和乡镇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所在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督导谣言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省人民政府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国务院并抄送中国地震局。
6.3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省地震局进行应急戒备,要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6.4 应对邻区震灾
邻省(区、市)发生地震造成我省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相关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省人民政府部署和组织有关应急工作,将情况及时上报国务院并抄送中国地震局。
7.保障措施
7.1通讯与电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级通信、信息产业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贵阳电监办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电力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7.2技术与装备保障
地震应急专家队伍是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
各级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要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省地震局各下属单位开展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防灾规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等方面的研究。
省地震局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我省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所拥有的救援设备的数量、性能、存放位置以及应急救援队伍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7.3队伍与社会动员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图: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队伍 社区志愿者队伍 地方救援队
国家地震救援队
当地驻军部队 邻省地震救援队
工程抢险队伍 当地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邻省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消防部队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邻省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 当地的急救医疗队伍 当地医院的后备医疗队 附近军队医疗队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省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中国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邻省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省地震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中国地震局和建设部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邻省地震局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省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和完善应对地震灾害社会动员机制。
7.4 交通与城市基础设施保障
省交通运输厅、成都铁路局贵阳铁路办事处、民航贵州监管局、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组织、协调对被毁坏的道路、公路、港口、空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协调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7.5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厅根据灾区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评估结果,制定卫生应急物资需求、使用方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其他单位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7.6经费与物资保障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和拨付省级应急保障资金。
省民政厅负责救灾救济款物的调配和发放,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负责灾区所需物资的供应。
省粮食局负责组织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省商务厅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7.7治安保障
省武警总队加强对党政机关、重要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7.8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城市和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的城市,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7.9 呼吁与接受援助
省外事办、省民政厅、省商务厅按照有关规定呼吁外界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
省民政厅负责接受外界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省地震局、省外事办负责接受和安排外界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省红十字会向外界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外界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7.10涉外事务
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由省地震局按规定和要求办理。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省外事办、省政府新闻办和省台办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申请来黔的外国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入境手续,省外事办根据邀请外国人来华的相关规定特事特办;省公安厅、贵阳海关、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予以配合;贵阳海关、省商务厅、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救灾物资的入境手续可作特殊处理;省地震局牵头会同省外事办、贵阳海关、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接待中心,协调来黔外国救援队的救援行动。
处于灾区的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人员,在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统筹安排下,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黔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黔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7.11 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及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对公众,特别要对中小学生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7.12 监督检查
由省地震局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7.13奖励与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附则
8.1 名词术语
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发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有感地震: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我省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地震局备案。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地震局备案;本预案和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的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我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由省地震局根据震情或可能发生的震情及有关规定确定,所在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应急管理机构要督导相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及时做好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
适应地震灾害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必要时应及时更新。
我省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地震局承担。
8.3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省地震局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