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设立人民防空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各军区设立人民防空委员会,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任务,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其所辖区、县设立人民防空委员会,在同级政府和军事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人民防空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委员会的指导。
各级人民防空委员会下设精干的办事机构,负责承办人民防空的日常工作。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设在总参作战部,大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设在大军区司令部作战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设在各级人民政府。
人民防空战时指挥体制。当国家发布战争动员令时,人民防空工作转入战时指挥体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立即组成人民防空指挥部,履行战时人民防空组织指挥职能。
市人民防空指挥部由市委、市政府、军分区、市人防办公室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设指挥长一人,副指挥长若干人,分别由市政府、军分区的领导担任。指挥部一般设置指挥、通信、情报、工程、抢修、消防、治安、医疗救护、交通运输、防化防疫、政工、物资供给等处作为办事机构。只有人民防空一种任务的城市还要设防空作战处。
城市所辖的区(县、市)、街道和大型企业、主要经济防护目标管理部门,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建立人民防空指挥部,在市人民防空指挥部的指挥下,负责本区域和本单位人民防空行动的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