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2001年2月21日)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为适应当前形势和任务的需要,适应无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人防工作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要以对战时无锡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负责,对赢得高技术防空袭斗争胜利负责的精神,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十五”人防工程建设任务的完成。
二、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的宣传。要通过广播、电视及报刊等媒体向全社会深入宣传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建设单位和广大市民深入了解人防工程的战时功能和平时功能,理解和支持人防工程建设工作。
三、进一步做好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市计委、建委、规划局、人防办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完善《无锡市城市人防工程总体规划(2001~2010)》。要把人防工程建设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市建设考核内容。城市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共同沟等工程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十五”期间,我市要逐步建成布局合理、抗毁性能较强的防护工程体系。
四、进一步加强住宅区、开发区的人防工程建设。认真落实《无锡市人民防空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无锡市城市新区、开发区和新建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今后新建民用建筑,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不建、少建;确因地质、地形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时,必须按照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由市人防办按照人民防空规划,统一修建人防工程。应当交纳的易地建设费不再批准减免。
五、进一步加大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计划、建委、规划部门在实施建设项目管理中,要共同把住人防工程建设源头关。
六、加大对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执法力度。人防部门要在计划、建设、规划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管。对未按规定建造人防工程,又未交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